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有什么條件
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的條件:只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或者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等,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只有對法庭安全具有現(xiàn)實的危險性或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難以或無法繼續(xù)正常審理的,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的等情形,才屬于“嚴重”。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有什么條件的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jīng)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