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之簡析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二款規(guī)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首先,對“履約保證金”的范圍而言,本站律師認為其涵蓋包括履行合同工期和工程質(zhì)量的保證金。
其次,對相當多的案例中約定的保證金條款,以及保證金如何返還,如何扣留等做如下簡要分析。
履約保證金是一種擔保方式,這種擔保方式不同于我國《擔保法》現(xiàn)有的五種方式。我們知道《招標投標法》是2000年1月1日實行的,在這之前的《擔保法》里有五種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定金。《擔保法》里并沒有履約保證金這種擔保方式。因此,無論是設定質(zhì)量保證金亦或是保證金都符合《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guī)定。當合同約定如果因質(zhì)量缺陷造成損失,或者有的合同還約定只要出現(xiàn)了質(zhì)量事故,這個履約保證金即不予返還了,這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或者是否顯失公平?本站律師認為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超過或者相當于履約保證金的數(shù)額,那就不應該返還了。但是,假如說,他有2000萬的履約保證金放在那里,違約只造成100萬的損失,你要求2000萬都不還了,這顯然不公平。履約保證金的法律特征及其作用,應該是違約事實所造成的損失由保證金用以彌補。所以,彌補損失后多余的部分應該返還給支付保證金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