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調解程序之后幾天時間開庭
法律對調解不成到開庭審理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是對審限有規(guī)定。
如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調解書何時生效
民事調解書生效的時間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對于“簽收”,《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三、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qū)別
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區(qū)別如下:
1.調解書與判決書制作的內容格式不同,調解書比較簡單清晰,而判決書可能內容比較的復雜;
2.調解書與判決書體現的意志不同,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對之間的糾紛自愿達成協議,然后法院根據事實制定調解書,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判決書是是法院將案件進行審理,根據法律法規(guī)作出判決,然后制作的文書,這體現的是人民法院審判的權力,國家的意志。
3.調解書與判決書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