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qū)別,包括結婚時欠缺的結婚條件不同;時效不同;請求人不同。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屬于效力有瑕疵的婚姻。那么,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qū)別?接下來,小編為您介紹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qū)別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婚姻無效與撤銷的區(qū)別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沙蜂N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二者的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第一、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二、請求權人不同??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
第三、請求權的存續(xù)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再次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構成的重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該類婚姻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禁止結婚的親屬結婚即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該類婚姻無效。
3、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的的法定年齡是對人的身體健康的保護,也是基于人口發(fā)展的考慮,過早結婚不利于后代的發(fā)展,對締結婚姻雙方本身也構成危害。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男方結婚不得早于22周歲,女方結婚不得早于20周歲,對未達到結婚年齡的當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護。
三、可撤銷的婚姻
1、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為發(fā)生,如采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2、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對對方當事人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當事人同意的,當然可以締結婚姻關系?;疾∫环疆斒氯巳绻槐M告知義務,即不告知或者虛假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以上就是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區(qū)別,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后任何時間內提出,但可撤銷的婚姻只能在婚后1年之內提出,有時間的限制?;橐鰺o效與撤銷的區(qū)別,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有更多法律問題,可以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