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主體與客體?
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該罪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主觀方面是故意,客觀方面是實施了聚眾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jié)嚴(yán)重的行為。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的主體與客體?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情節(jié)嚴(yán)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