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不同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不同之處在于:1、格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預先擬定,非格式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2、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由一方提供,非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的不同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