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具體概念是什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但下列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根據(jù)《合同法》第129條的規(guī)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