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仲裁的基本準則是什么
1.協(xié)議原則
所謂協(xié)議原則,是仲裁機構仲裁權的取得須建立在當事人自愿協(xié)議基礎之上。當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也可以在案發(fā)后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沒有當事人的仲裁協(xié)議,仲裁機構不能行使仲裁權。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建立在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礎之上。無論是中國當事人或外國當事人,也無論當事人所在國家的大、小、強、弱,他們在仲裁程序中都處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機構將公平相待、公正裁決。
3.獨立裁決原則
獨立裁決原則,首先是仲裁機構在仲裁案件時,只能依據(jù)客觀事實和法律,實事求是地裁決,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員個人獨立,基于獨立的意志作出裁決意見。
4.保密審理原則
保密審理即不公開審理和當事人、仲裁員、證人、鑒定人等承擔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的義務。對涉外案件不公開仲裁是出于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業(yè)保密的考慮。如果雙方當事人申請公開審理,必須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認可。
5.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各國在長期的商業(yè)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慣例,這些慣例既涉及實體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機構在仲裁時,參照這些國際慣例可以彌補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某些缺陷,也利于雙方當事人接受裁決結果,從而合理、迅速地解決當事人間的爭執(zhí)。
二、涉外仲裁的性質(zhì)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nèi)仲裁的主要區(qū)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nèi)仲裁更加靈活,并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xié)議規(guī)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愿和協(xié)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說,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盡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yè)性。涉外仲裁爭議經(jīng)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于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三、涉外仲裁的條件是什么
涉外仲裁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爭議的當事人具有不同的國籍,其主要營業(yè)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或是依不同國家的法律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2.爭議的標的具有涉外因素,即爭議的標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簽訂地或履行地在當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