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代位權行使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條件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