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總價承包,是否還可以要求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據實結算?
觀點:施工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會基于各種考慮在合同中約定不同的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直接影響著雙方的經濟利益。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按照固定總價承包工程,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沒有發(fā)生變更或者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包干價結算工程款。雙方的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沒有否定該意思表示的事實發(fā)生的情況下,應當尊重雙方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在結算時又拋開合同約定,要求以其他方式進行結算。因此,對工程造價重新進行鑒定的要求應該不會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