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的解除與勞動合同解除賠償是不太一樣的,因為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僅是勞務合同,實際上是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簽勞務合同被辭退可以找用工單位補償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簽勞務合同被辭退可以找用工單位補償嗎
不能,因為該員工本質上和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保護,員工無過錯,不在無償辭退范疇。職工被辭退,也就是解除合同,社會保險繳納到辭退(解除合同當月為止),從解除合同的次月開始,自己繳費,按照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每年工作年限發(fā)給一個月工資,沒有其他賠償。
二、勞動者受到刑事處罰,用人單位可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但需要看是具體的那種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
第一,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
第二,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
第三,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免予刑事處分的。第四,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沒有簽勞動合同被辭退
無論勞動者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事實存在,在本身沒有違反規(guī)定的情況下,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現行的《勞動法》,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資方式予以補償;工作時間未滿一年者不補償。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而《勞動合同法》則刪除了“雙方當事人可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這句話,也就是說企業(yè)裁員故意抬高門檻、找茬,如“末位淘汰,終止勞動合同”等等,今后企業(yè)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做法將受到全面遏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執(zhí)行。
此外,新法還加強了對老職工權益的保護,明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延續(xù)合同的,只要勞動者提出,便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規(guī)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應按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雙倍支付賠償金。即便是勞動者真的不愿意續(xù)簽,單位終止合同的同時,也還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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