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可不可以訴請離婚
當事人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起訴要求離婚。因為家庭暴力是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果一方有證據(jù)證明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期間有家庭暴力的行為的,會依法判決準予離婚。遭遇家庭暴力可不可以訴請離婚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