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是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對于土地的權利處分,都需要進行法定程序。那么農村集體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請問集體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
根據《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二、集體土地租賃合同最長幾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第二十條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二)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土地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guī)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fā)包的農村土地,屬于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guī)定。
根據《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yè)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yōu)先權。
土地租賃實際上應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流轉期限應當依照《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二款第三項:(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對于土地的類型,法律規(guī)定的承包期限是不一樣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看清楚相關條款。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多少年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