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危害后果被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行為人是被脅迫或誘騙而違法的;行為人向行政機關自首的;或者行為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等。行政處罰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