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后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有什么
分居兩年后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雙方有簽訂書面的分居協(xié)議;夫妻感情不和的相關證據;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的證據。分居兩年后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有什么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