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時候人們都會選擇將自己名下的財產作為抵押擔保來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一般還會辦理抵押登記,那么抵押權設立是什么意思?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抵押權設立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T诘盅悍申P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需要哪些條件
(一)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
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二)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從各國立法來看,并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j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學校、醫(y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業(yè)的不動產;
2、軍隊的房地產(一般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
3、有產權糾紛的房地產;
4、產權關系不清的房地產;
5、被法院或國家司法機關裁定予以凍結、扣押、監(jiān)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6、由國家計劃即將拆遷的房地產;
7、在未獲全部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產;
8、沒有地上建筑物的農村集體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過抵押但未經前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房地產也不能重復抵押;
10、違章建筑,或未經國家規(guī)劃部門和建設部門批準私自建設的建筑物等。
上述十類不動產都屬于不能作為抵押物的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即使在抵押雙方簽了抵押合同,也辦不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所以是無效的。
(三)價值評估應該公允。
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后根據(jù)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四)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對于這些財產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記,既便于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是否已經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的抵押擔保,又可以使得實現(xiàn)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fā)生,還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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