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的級別管轄
對于建設工程糾紛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是: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糾紛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的地域管轄是建設工程所在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建設工程糾紛的級別管轄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九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