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指定繼承人不需公證,被繼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遺產繼承人,指定遺產繼承人進行公證能夠有效防止糾紛發(fā)生,被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是否進行公證。
一、遺產指定繼承人需公證嗎
遺產指定繼承人不需公證,公證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遺產糾紛,如果當事人和其他繼承人對于繼承的財產有明確的劃分,可以不需要公證。但是由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不同的情況,而且隨時可能會發(fā)生變故,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建議最好還是去辦理公證為好。這也是日后出現風險后,可以向法院提交的有力證據。
二、遺產繼承權訴訟時效最新規(guī)定
遺產繼承權訴訟時效最新規(guī)定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三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三、遺囑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遺囑繼承原則上是時間限制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繼承人放棄繼承有時間限制,即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遺贈人放棄遺贈的,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