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的程序包括哪些
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主要包括:當事人申請回避,提交證據并進行質證,當事人進行答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然后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證據作出相應的判決。開庭審理的程序包括哪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