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是如何確定的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涉外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的確定作出的相關規(guī)定包括:具有我國律師證的律師、并且有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作為涉外刑事訴訟代理人。涉外刑事訴訟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jiān)獄在處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一種特別刑事訴訟。涉外刑事訴訟代理人資格是如何確定的的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五條外國籍被告人委托律師辯護,或者外國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自訴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并依法取得執(zhí)業(yè)證書的律師。外國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國籍國駐華使領館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的,應當提供與被告人關系的有效證明。外國籍當事人委托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被委托人應當提供與當事人關系的有效證明。經(jīng)審查,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