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止審理的情形是當事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嚴重疾病,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程序適用錯誤、被告人下落不明等,中止審理是暫停審理,在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繼續(xù)重新進入審理程序,中止審理持續(xù)的時間不能算到審理期限。
一、刑事中止審理情形
刑事中止審理的情形具體如下:
1.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3.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陌讣?,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什么是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就是在法官在受理案件到做出最后決定的過程中,有一些事情突然發(fā)生影響了審判的正規(guī)進行,所以要提出暫停審理,等到事情結(jié)束,再次進行審理。
友情提醒,在進行庭審的時候、原告或者是被告的生理、心理、或者精神問題出現(xiàn)眼中反應的或者是被告畏罪潛逃,導致案件無法在短時間內(nèi)進行審理的,法院應當作出中止審理的決定。如果是另外的一些特殊的不能違背的原因引起的,也可以進行中止審理決定,等事情結(jié)束在開始審理。中止審理持續(xù)的時間是不能算到審理期限里的。
三、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